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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4日 00:00    作者:研究生院    点击:[]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通过,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及答辩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学位论文评审的规定

(一)取消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议,继续执行原聘请三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的规定,其中校外专家至少二人,评阅人均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在对论文进行评审时应做客观、求实的评价。

(二)博士学位论文仍执行100%校外匿名评审和学校抽查20%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评审的保密性,自本学期始,博士论文除学校抽查部分外、其他采用专家库匹配专家评审、学院委托外校对口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的方式。本次采用学院委托外校对口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方式的博士生培养单位为经济学院、文学院、化学院、材料学院、信息学院、医学院,送往单位由学位办指定。2份论文原则上不得送往同一个学校。

(三)在理、工、医类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推行博士论文海外匿名评审工作,鼓励其他学科进行博士论文海外匿名评审工作。学校下步将对海外匿名评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四)为提高效率,节约费用,本次,化学院、计算机学院、信息学院试行博士学位论文网上评审,下步将逐步扩大试行范围。

(五)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工作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和由分管院长指定的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研究生本人经手。送审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六)研究生院的《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新增加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公告功能。凡由学院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不再寄回学位办,一律返回学院。返回的结果由院研究生工作人员登录到系统中的“录入评阅人成绩”栏,申请人可自己登录“查阅评阅人成绩”栏查询。各学院应及时将处理后的评阅书存根(评阅书1-2页)送交学位办,由学位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七)全部同行专家评阅意见书及《3044am永利集团学位论文修改(申诉)情况表》、《3044am永利集团毕业研究生缓期申请学位审批表》等材料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入申请人的学位档案。

(八)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校外专家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及时补充、调整专家人选,建立完备、有效的分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的专家数据库。列入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是全国各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有较大影响的学者,并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应建立海外同行专家数据库。

二、关于学位论文匿名外审结果的规定

(一)为加强论文匿名外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决定对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取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成绩评级,只设A、B、C、D四个等级,并与评审结论相对应。即:A对应“本论文已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进行答辩并申请博(硕)士学位”;B对应“本论文已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修改后进行答辩并申请博(硕)士学位”;C对应“本论文基本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对论文做较大修改,半年后再申请答辩及申请博(硕)士学位”;D对应“本论文未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同意进行答辩及申请博(硕)士学位”。

(二)论文评审结果为A、A者,可以直接答辩;论文评审结果为A、B;B、B者,需修改论文,并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学位办备案后进行答辩;论文评审结果为A、C;B、C;C、C者,需对论文进行至少半年以上的修改再申请答辩,答辩前论文可不再进行匿名外审,但需经导师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的专家小组审核,在《3044am永利集团毕业研究生缓期申请学位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确定评价等级,报学位办批准后方可进行答辩;论文评审结果为A、D;B、D;C、D;D、D者,需用至少半年以上的时间重新撰写论文,再次申请时由学位办重新进行匿名外审,通过后方可答辩。再次外审时申请人需自行缴纳评审费。

送审论文评审结果为A、C;A、D者,如申请人及其导师有异议,可由学位办送第三份论文进行外审,如评审结果为B以上可进行答辩。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发表学术成果要求而博士生本人又要求毕业的,其博士论文仍送3份进行匿名外审。评审结论必须为A、B、B以上的方可进行毕业答辩。

此类博士论文学位办不接受复议申请。

三、关于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

(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由答辩委员会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定时应参考校内外评阅人的评审意见,并对优秀比例进行严格的控制,一般为答辩人数的1/3左右。

(二)学院向学位办报送答辩材料前两周的时间内,如论文评审结果不能返回,学院可先期组织论文答辩,但答辩前须完成其他各项评审,并与所在学院签署协议。如外审结果不符合学校答辩及申请学位的要求,则答辩无效。

(三)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答辩中必须有论文摘要的外语陈述。鼓励各学科博士研究生用外语答辩,特别是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博士研究生。

此补充规定从2008年3月起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补充、未更改事项仍按原文件执行。

二○○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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